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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卫生费收取标准公布

时间:2026-10-06 14:57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c121.com

泰安市关于农村卫生费收取标准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根据《山东省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泰安市实际情况,现就农村卫生费收取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费收取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卫生费收取范围为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庄的常住居民。暂不包括非户籍居民及流动人口。

二、卫生费收取标准

1. 农村常住居民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卫生费。

2.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可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卫生费。

3.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可免缴卫生费。

三、卫生费收取方式

1. 村委会负责组织本村居民按时缴纳卫生费,并设立专门******进行管理。

2. 村民可通过******、******转账等方式缴纳。

3. 村委会需定期向村民公示卫生费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四、资金使用

1. 卫生费用主要用于村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包括垃圾清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2. 村委会需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村民监督。

五、监督管理

1. 市级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各村卫生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 对于未按规定收取或使用卫生费用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泰安市农村卫生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