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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企业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台州市企业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大院名校合作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的组建与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院名校是指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四条 申请组建创新载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台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设施和实验条件;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合作和成果转化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 第五条 申请组建创新载体的大院名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 (二)拥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团队;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实验条件; (四)具有稳定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合作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 第六条 申请组建创新载体的企业与大院名校应具备以下合作基础: (一)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二)双方已有一定数量的合作项目或成果; (三)双方已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章 组建程序 第七条 申请组建创新载体的企业与大院名校应向台州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台州市企业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三)双方合作项目或成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双方合作沟通协调机制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基础、科研实力、技术水平、成果转化能力等。 第九条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台州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组建通知,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创新载体应在成立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并达到预期目标。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每年需向台州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进展、研究成果、成果转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