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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事业单位的奖励工作,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励****,明确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 奖励种类与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具体条件如下: (一)嘉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记功: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取得重大成绩或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记大功:在工作中表现极为突出,取得特别重大成绩或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的; (四)授予荣誉称号:在工作中表现卓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或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奖励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贡献进行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奖励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奖励方案; (二)组织推荐; (三)审核评定; (四)公示; (五)批准; (六)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奖励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物质待遇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个人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物质待遇。具体标准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质待遇包括奖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奖金数额应与获奖者的贡献相匹配,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区事业单位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