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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26-10-03 20:35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c121.com

武汉市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有住房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租赁、******、维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建设或者接受捐赠、划拨等途径取得的,用于职工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 公有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赁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增设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并及时腾退房屋。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前应当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明确******价格和条件。

第九条 ******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和未******子女。职工及其配偶和未******子女可以优先购买其所在单位分配给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使用的公有住房。

第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原单位不再承担对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条件改善的责任。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后发生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等情况时,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其他公有住房。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修两种类型。日常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大修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对公共部位进行日常******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于需要大修的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产权单位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对房屋主体结构及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并及时进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