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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淄博市殡葬管理工作遵循尊重传统、文明节俭、******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 殡葬****** 第四条 淄博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鼓励采用树葬、海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安葬方式。 第五条 淄博市提倡绿色殡葬,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可降解材料******丧葬******。 第六条 淄博市各殡仪馆和公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便捷的******。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殡葬******行业,******多样化的丧葬******项目。 第三章 殡葬设施 第八条 淄博市规划和建设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和节约用地的要求。 第九条 新建或改建的殡仪馆、公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已有的非标准性殡仪馆或公墓应逐步进行改造升级或依法关闭取缔。 第四章 殡葬活动 第十一条 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当地人民******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 第十二条 丧事活动中禁止使用封建迷信物品及从事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通过网络祭扫等方式进行纪念先人活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及各区县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条例的有效执行。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