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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职工生育条例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辽宁省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女职工劳动******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产假规定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的,每多生育1个***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工******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哺***期****** 1. 女职工在哺***期内(即***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的,每多哺***1个***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时间。 2. 哺***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不得扣除工资。 三、特殊****** 1.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哺***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2. 用人单位应当对***期、哺***期女职工进行定期************,并******必要的营养指导和咨询。 四、******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