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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对旅行社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旅游******质量,增强旅行社的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自治区旅游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补助资金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高效。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在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旅行社和入境旅行社。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 近三年无重大************行为; 3.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4. 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三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1. 旅游宣传推广费用; 2. 新产品研发费用; 3. 培训费用; 4.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 5. 信息化建设费用等。 第七条 补助标准: 1. 对于旅游宣传推广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 2. 对于新产品研发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 3. 对于培训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 4. 对于国际市场开拓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 5. 对于信息化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自治区对旅行社补助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 相关项目******或协议*********; 5. 相关票据或***************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批程序: 1.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 3. 经评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在******网站上公示7天。 4. 公示无异议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