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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 2. 请求******判令被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人民币5000元计算);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约定原告将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但被告仍占用该房屋至今未搬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租金;承租人逾期不******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并请求******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并******占用期间的费用,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请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人民****** 具状人:张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