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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名称管理,规范名称使用,维护名称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组织机构、企业、个体******户等在设立、变更、注销等过程中涉及名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名称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唯一性、规范性原则,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第二章 名称构成与要求 第四条 名称应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其中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表明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应当表明其组织形式。 第五条 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阿拉伯数字; (五)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六条 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谓“近似”是指: (一)文字字形、读音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文字构成近似,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三)文字构成不同,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含义相同的。 第三章 名称申请与变更 第七条 申请设立企业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变更名称时,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并依法******变更手续。企业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九条 企业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未******设立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登记******负责对企业名称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名称,受害人可以请求企业登记******予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