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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饮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行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餐馆、酒店、食堂等******餐饮******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餐饮废弃物是指餐饮******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厨余垃圾等固体废物。 第四条 餐饮废弃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和运输、集中处理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产生与分类 第五条 餐饮******单位应建立餐饮废弃物管理******,明确责任人,并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餐饮废弃物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餐饮废弃物应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收集: 1. 食物残余:包括未食用完的食物及废弃食品包装等。 2. 废弃食用油:包括煎炸后的废弃食用油及油脂类食品残余。 3. 其他厨余垃圾:如蔬菜皮、果壳等有机垃圾。 第七条 餐饮******单位应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确保容器清洁卫生。禁止将非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中。 第三章 收集与运输 第八条 餐饮******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时间、频率、运输方式及路线等信息。 第九条 收集运输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和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泄漏或散落现象发生。 第十条 收集运输企业应及时将收集到的餐饮废弃物送至指定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处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 天津市将建设专门设施用于处理各类餐饮废弃物。具体设施类型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生物降解堆肥场、油脂回收站等。 第十二条 对于食物残余和其他厨余垃圾,鼓励采用生物降解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废弃食用油,则提倡通过******方法回收再利用或作为生物柴油原料使用。 第十三条 ******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上述处理与利用活动,并给予适当财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