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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和开发邢台市农村“四荒”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荒”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四荒”资源的治理和开发活动。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规划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四荒”资源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并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四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五条 “四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等相衔接,合理布局,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治理与开发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四荒”资源的治理和开发活动。 第七条 对于治理后的“四荒”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业发展或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产业项目。 第八条 在进行“四荒”资源治理和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参与“四荒”资源治理和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相应的权益。具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参与项目收益分配等。 第十条 参与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利用; 2. ******生态环境; 3.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4. 按时缴纳相关税费等。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