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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行为,维护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房屋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的转让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依法取得的房屋建设工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 转让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让方依法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房屋建设工程未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完整的房屋建设资料; (二)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及******方式; (三)签订书面******,并按规定******相关手续; (四)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章 转让****** 第六条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三)价格及******方式; (四)交付时间及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并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各区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行为。 第九条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监督******履行情况,确保******安全; (三)协调解决******,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 ******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