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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员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民事******行为 第八条 民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规定。 第九条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从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可以有多个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三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被宣告******但是并未******的,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经法定******人同意或者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