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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为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秩序,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了《济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停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工具。 二、通行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车道的,应当在道路右侧通行。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灯、******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 (四)禁止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三、停放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点;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二)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非机动车;禁止在建筑物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