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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加班工资裁判文书 原告:张三 被告:E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一、******事实 原告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E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中约定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但实际工作过程中,被告安排原告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共计加班48天(含法定节假日15天、休息日33天),但被告未******相应的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原告******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原告2020年期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费用。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加班现象,但已经通过调休的方式补偿了员工,并且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已按国家规定标准******了加班费。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四、******查明事实及裁判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也表明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五、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下: 被告E公司应于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2020年期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如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