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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司职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情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的各类公司及其职工。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薪期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接受治疗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职工******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 留薪期的确定 第五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由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书。 第六条 职工申请留薪期时,应当提交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留薪期的具体期限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一般情况下,留薪期不超过六个月。对于病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形的,经医疗机构评估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 留薪期待遇 第八条 在留薪期内,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发放。对于无法正常工作的职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在留薪期内的职工******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具体保障措施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第十条 在留薪期内,职工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休息休假权利。对于无法正常工作的职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休息休假安排。 第四章 留薪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留薪期管理******,并加强对留薪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留薪期管理******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职工留薪期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